在行業中做主的門徒 – 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

作者:陳淑正律師
界別:法律公義
發布: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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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修讀法律專業時,同學中只有少數為基督徒。同學們大多均憧憬成為國際性律師事務所的有名律師,或在法庭上詞鋒銳利、字字鏗鏘、雄辯滔滔的大律師。對我而言,自知水平有限,並不是天之驕子,聰敏過人,當初很天真的卻是想做小法官,因為小法官可不受束縛,可在小的事情上明辨是非,判決公義。

投身法律工作以來,每天奔波及/或爭取的均是公司或當事人的利益。時間久了,內心便開始出現掙扎,是否每次都是要為公司或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求自已的利益?亦不明白自已每天追求的是什麼? 

為自己的利益,還是為當事人的利益?
從事律師行業,說到底也只是一門生意,即每月須為律師事務所賺取足夠的金錢,顧名思義,即是「跑數」,才能維持律師事務所以及個人的收入。因此,在處理很多案件中,很多時候都不單是尋求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須尋求自已的利益。其中,在處理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中,很多時均會落入一個陷阱,就是推動當事人繼續去打官司,還是推動當事人去和解。大多民事訴訟均是雙方之間利益之爭,因對合作的預期期望各自有不同的理解,逐漸便起了爭議,最後便弄成法律訴訟。因此,很多時做律師的,可使用所謂『公義』的名義去繼續去打官司,但卻往往並不一定是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
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裏面了。因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常存。(約翰一書2:15-17。」

以上經文告訴我們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有三個原因:(1)愛世界的便不愛父(2:15下);(2)世界上的事不是從父來的(2:16);以及(3)世界會過去,唯獨遵行神旨意的會永存(2:17)。

很多時候有很多似是而非的道理,如可否既愛世界又愛天父? 可否有部份世界上的事從父來的? 但也經常提醒自已不能為自己的利益而進一步惡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的關係。如既能把事件解決,又使當事人的關係和好,那便最好。

在每天努力與世界的價值觀爭鬥時,特別在講求自我利益的香港社會,希望能在小範圍的工作層面為當事人、同事及身邊的人建立友好的人際關係,多欣賞別人的生活態度,使社會中多一點快樂,少一點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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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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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正律師
Contact: mpm@hkcmi.edu

大埔平安福音堂會友,執業律師及企業法律顧問,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專長於礦產資源方面的合併與收購、企業融資、法規和一般商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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